现在社会上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而面对这些经济纠纷,现在更多的人不愿意选择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因为,面对一些存在白纸黑字的买卖合同还好说,但是在面对一些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就不那么容易解决了。
那么,当我们遇到这些麻烦,但是又不愿意使用法律手段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做呢?现在虽然深圳收数公司还不是被很多的人熟知,但是已经有很多的人愿意尝试使用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关于深圳收数公司,一方面现在的宣传力度不怎么大,没有普及到让所有人都有所了解,也正是因为没有普及,所以一般人,听到讨债公司的时候,还是不自觉的会和一些港产电影中一些古惑仔的形象挂上钩。
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这样,才更加导致了讨债公司在发展中遇到困难。依我之见,要解决这一难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回复讨债公司的自身形象,树立一个高大、健康的公司形象,剔除人们那些先入为主的直观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下一步,才能更好地树立我们的品牌形象。
我们在梳理好自身的健康形象之后,可以在我们的客户中传播我们的口碑效应,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同时也让更多的客户能够体验我们的改变。
树立好的我们的形象之后,就要树立我们的承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既然答应了,我们就一定会做到。
只有树立好我们的自身形象,我们才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形成更加有效的口碑效应,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公司发展呈现出一个两性的发展势头。这也是现在众多的清债公司发展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
为您解答个人债务纠纷问题
很多个人债务纠纷中都是以朋友关系开始,最终以决裂收场,而债权人能不能拿回债款还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求解:邵先生朋友的父亲向邵先生借款4万元,因为朋友关系比较不错,当时未打欠条。
不见朋友父亲有归还之意,不得已让朋友写了一份补充欠条。
又过去数月仍没有还款意向,并得知朋友的父亲外债累累,朋友也无影无踪。
债务纠纷解惑:这样的个人债务纠纷是很普遍的现象。
因为是朋友关系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协商,毕竟伤了和气对双方都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损失。
走法律途径,补充欠条可以作为依据,如果借款时走的是银行转账,转账记录和凭证也是很好的证据。
法律程序分为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约要6个月或3个月。如果需要二审耗费时间会稍长一些。
鉴于对方外债较多,偿还能力也是问题,即使官司打赢,甚至要走到强制执行的地步,就算对朋友的父亲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到还款也不很乐观。
深圳追债公司建议要先调查一下对方的财产情况,找不到债务人出庭,也要先适当考虑财产保全。
综上所诉,在这种个人债务的纠纷上需要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神准备。追债是一项很艰巨的工作,还是应该选择专业的收债机构为债权人进行代理。
不论是财产调查,还是走法律程序的准备工作,都会对债权人有很大的帮助。不论是时间和精力都是给债权人很大的缓解。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承担
“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3)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支持吗?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答: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答: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答: 1)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还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
答: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个人债务一定是共同财产偿还吗?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
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要怎样进行债务纠纷起诉
当债务纠纷让债权人焦头烂额的时候,法律诉讼似乎是唯一途径和最后的希望。
其实不然,在债务清收中很多债务清收机构和调解部门都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一些不至于走上法庭的案件,在这里都能够轻松得到解决,无需耗时费力。
那么在我们遇到债务纠纷非要起诉不可的时候,第一步该做些什么?
到了这个阶段,相信债权人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能不兴师动众谁都不愿劳民伤财,这种被迫无奈的诉讼,一定要走好第一步。那就是起诉状的起草。
很多人认为起诉状自己来完成就可以,当然这个没有限制只要是事实,合法,得到法院认可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起诉状提交。
也就是说债务纠纷中的原告,债权人自己可以进行起诉状的起草的。还有就是原告委托的专业律师。
在这里如果涉及经济纠纷或者债务纠纷比较复杂的情况,在诉讼前曾经历过委托、咨询清债机构的,其实完全可以把这项工作全权交给他们负责,当然包括起诉状,需要进行的诉讼财产保全,各种阶段的必要权利申请等等。说起来这些都是应该在债务纠纷诉讼前该做的事情。
起诉状要写清楚债务纠纷双方的详细资料,除了基本资料,地址和联系方式也很重要,这关系到诉讼程序中的书面通知和函件的送达。
其次是诉讼的请求。关于这一点,最好委托专业的深圳讨账公司或者深圳收债律师,这样更全面和专业,也更稳妥。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打官司也一样,走不好第一步,以后要解决的会更多。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
一、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条件。
也就是说,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关联。
三、
四、二是诉的标的合并,必须符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客观条件。
三是必须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主观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法律没有相关的诉的合并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细致。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
五、
六、因此,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定不详时,慎重借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尝试解决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七、
前文说过,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
这种争议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具有给付内容,不论其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概括为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只要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不管是借款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或承包关系等等,不论同时存在多少种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论其标的是否同一种类,在实践中均采取先分别审理,再综合结算,最后并案裁判的方法处理。
这种对诉的合并的审理方法,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法律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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