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债务求偿权范围
保证人债务求偿权的效力,限于保证人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人和债权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其他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超过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保证人仅得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限,
对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超出保证责任范围的清偿部分,保证人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上海追债公司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低于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保证人仅以其实际清偿的债务部分,对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对于保证所担保的同一债务,若有数个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保证人对于全体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则及于全体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30条规定:”同一债务如有数个主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时,为全体债务人作保的保证人,对于各连带债务人,有请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金额的权利。”
再者,保证人求偿权得否及于被担保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求偿权仅对主债务人有效,附属于被担保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在行使求偿权时,不得主张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依照上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保证人求偿权是否具有向同一债务的其他担保人求偿的效力?显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尽管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另有他人提供担保,但保证人仅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而不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除非保证人行使”第三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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